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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遴选工作暂行办法

2005-12-12 15:16:23院长办公室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岗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要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改善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促进新老交替,形成有增有退的动态机制。

  第三条 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一定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切实保证遴选质量。

  第五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院学位办公室负责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具体工作。


lt;p align="center">第二章 设置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原则

  第七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要贯彻按需设岗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1、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我院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需要;
2、国家批准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及各学科、专业近两年招生生源和实际招生情况;
3、各学科、专业现有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数、年龄结构及符合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人员的分布情况。

第三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

  第八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具有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4、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学术指导能力,至少能讲授一门研究生课程,并能讲授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
5、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指导研究生专业外语学习和撰写外语论文摘要。

  第九条 对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同时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遴选年龄延长到在退休前能带完一届(3年)研究生;

  第十条 对超过遴选年龄,但尚有在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将继续担任导师至研究生毕业,期间不再承担新的研究生培养任务。

  第十一条 新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2、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获得过院级以上科技奖励。
3、作为硕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为新增学科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
4、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四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已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的申报程序 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已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简况表》,经所在研究所(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院学位办公室复核。

  第十三条 新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者的申报程序

1、研究生教育中心按第七条的原则对各学科、专业分配推荐指标。
2、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专著及成果奖励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申请者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3、所在研究所(院)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院学位办公室复核。

  第十四条 院学位办公室复核后,对符合条件者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者本人及亲属一律不参加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六条 在遴选工作中,如遇到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以及署名提出的有关遴选过程或结果的申诉和异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我院接受院研究生临床教学基地及院外担任我院兼职教授的人员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其遴选条件和办法与我院人员相同。

  第十八条 虽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但没有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人员,不得做为第一导师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
  
  第十九条 连续三年不具备培养硕士生条件或不承担培养硕士生任务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院将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对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做出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