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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细则

2005-12-21 02:34:14院长办公室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的培养与教育,是我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使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密切联系医学科研、疾病防治、临床医疗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研究生培养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培养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态度严谨,在本学科内系统地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具备独立从事医学科学研究或承担临床医疗、疾病防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人员应德才兼备,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工作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优秀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由所在单位推荐报考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年龄不限。

  第四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课目、时间、方法均按国家教育部当年的招生规定执行。同等学力报考人员复试时,需加试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择优录取。由院研究生教育中心综合考生的初、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名单,经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招办审批。录取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硕士生时,我院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考生分别签定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否则不予录取。

  第六条 硕士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位课程学习时间一年,科学研究工作、撰写学位论文时间为两年。

  第七条 开学前,培养单位应按要求为批准录取的硕士生确定符合带教条件的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度指导学生不得超过2名(含2名),院126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不得超过3名(含3名),两院院士不限。指导教师要认真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学位课程、专业技能、学位论文、考核标准和指导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于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将研究生培养计划报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第八条 硕士生学位课程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为拓宽知识面,适应科技发展需要,鼓励硕士生多选修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课程。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九条 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硕士生毕业前要取得总学分50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30学分,考试课成绩在60分以上、考查课及格可获学分;临床或实验技能5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15学分。

  第十条 学位论文 硕士生应按培养计划要求,于第三学期确定研究课题,撰写课题综述与制定研究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完成课题后要认真整理资料并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中期考核 按照《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对硕士生进行中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理论知识学习、科研能力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考核实行奖励与淘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核机会,补考核仍不合格者,按《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 硕士生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预答辩,科研技能、临床实践和德体符合培养要求,并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其论文答辩按照《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由本人申请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批准,可于一年之内进行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位。学位评委员会评定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中心每学年对硕士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考查鉴定,记入硕士生档案。硕士生如有违犯国家法令、法规或违反院、所、室内规章制度等严重错误,酌情给予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六类。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经院长批准实施,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硕士生按规定享受寒暑假。硕士生集中上课时,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硕士生休假时间参照大学本科生假期安排。进入研究室(临床科室)的硕士生假期安排与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假期相同,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在职硕士生假期与本单位职工相同,并应承担单位安排的部分科研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管理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管理,为院所两级管理并实行硕士点所在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制。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学籍管理;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人事处负责研究生就业指导;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及户籍管理。第二学年进入研究室(临床科室)后主要由各所(院)负责管理。党团关系第—年由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编入研究生党支部及团支部,第二年开始编入培养单位党支部及团组织。

  第十八条 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有招收硕士生任务的研究所(院),由所(院)专门负责同志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主持论证并审批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和研究课题,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指导教师关于硕士生培养工作的建议,提出学籍处理意见。各培养单位设研究生管理秘书,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培养硕士生的研究室主任,应积极协助指导教师做好硕士生培养与管理工作,参与制订硕土生培养计划,审查年度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题目,定期检查硕士生思想、学习、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硕士生培养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制定硕土生的培养计划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检查与指导硕士生的学习与实验工作,审定学位论文。参加硕士生指导小组的教师,应按培养计划要求积极配合指导教师做好培养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对硕士生的培养与管理,计入本人工作时间和工作成绩。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在利用实验室、资料室、图书馆、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搜集资料及卫生保健等方面待遇与研究实习员相同。

  第二十四条 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按照《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后,根据社会用人需要,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就业单位后,由院人事处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后,按照协议(合同)书规定执行,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