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2-06-03 15:19:17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
(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原则上各地不再出台增补目录。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结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确定我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二、健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机制
(三)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要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要按照《意见》确定的方式和要求,积极协调医保等部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出台医保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相关政策。
(四)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在采购过程中,应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的标识优先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且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调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加强对老年、慢性病和多种疾病联合用药患者的用药指导。
三、做好基本药物供应管理
(五)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时应当优先纳入基本药物。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联体、医共体组织建设情况,充分发挥在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优先使用方面的引领作用,按照要求统一医联体、医共体、药品采购联合体内医疗机构用药,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内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等机制,加快实现医联体、医共体内药品资源共享。
(六)落实短缺药品监测和协调应对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确认、分析评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项,并按照短缺药品信息直报要求及时报送短缺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审核确认国家短缺药品直报系统信息,加快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协调应对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供应保障,综合运用加强供需对接、完善储备制度等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
四、推进综合试点工作
(七)积极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部署,以市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列入试点的市,要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协调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统筹现有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探索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实现基本药物公平可及、人人享有,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
(八)积极推广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的有效做法。鼓励学习借鉴青岛、济南等市在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中的有效做法,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五、开展基本药物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
(九)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依托各级卫生健康信息平台,积极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接,建立药品使用监测模块,按要求收集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开展临床监测。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重点监测药品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利用,为药品供应保障、合理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制定提供循证依据。
(十)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技术特长和自身需求,重点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方面。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点围绕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和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评估。
六、强化组织落实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积极推动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进一步细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职责分工,将其纳入医改工作重点考核和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明确考核内容和指标,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十二)加大基本药物培训宣传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为重点,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培训,提高抓落实能力。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基本药物公平可及、优质优惠的理念,做好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8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