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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6-01-03 02:04:43院长办公室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院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按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前书面并附有关单位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按照招生规定研究生教育中心对新生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在健康状况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通过短期治疗能够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研究生教育中心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教育中心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在新生入学复查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教育中心提出意见,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手续有弄虚作假现象者;
(二)患有疾病短期内无法治愈,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曾有道德品质不端行为,经查实无悔改者;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回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原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单位。
第七条 研究生按规定享受寒暑假,第一学年放假时间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参照大学本科生假期统一安排,进入研究室(临床科室)的研究生,假期安排与所在科室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假期相同。
    第八条 第一学年的研究生须在开学时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教育中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半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进入第二、三学年的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注册。各培养单位应在注册结束后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报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培养费,医疗费用按《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医疗费及实行研究生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指定医院健康证明,在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可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报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十五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需在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复学,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报院长批准,准予复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调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凡需转学者,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凡需转专业者,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办理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导教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经院长批准后,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经补考核仍不合格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安排。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要积极参加院、所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
(一)请事假,第一学年,请假1天以内,由教学管理人员批准;1天以上由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第二、三学年,请假3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请假3天以上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请假一周以上,必须由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一学期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请病假,须有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每学期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及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旷课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院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结婚须到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已婚的女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不能生育。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研究生,按《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类。
留院查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院查看处分的研究生,在查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查看;在留院查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查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留院察看处分不适用于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务,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违反院纪院规,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三十一条 对处分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时,应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实施,其中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应同时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三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出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时间内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医疗费,培养费自付。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按国家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由院人事处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院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