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8-23 15:26:06院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第三条 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当是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
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中心。
㈡近5年内获得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㈢申报时承担着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㈣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㈤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第四条 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以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五条 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须填写《山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评审合格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六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是:
㈠承担全省本学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每年至少举办1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㈡负责制定基地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㈢按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八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证书,应严格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证书发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不得在基地以外建立教学点。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评估1次。培训基地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释。
二0一0年九月六日